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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条例
奖惩制度——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条例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13:58:10 | 5574次浏览

常州市金坛区金沙高级中学

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在籍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处理。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给学生处分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受记过以上处分,将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并通报该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二)因违反校纪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反校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受处分者且未撤销者,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综合素质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关于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下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组织、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2、制造或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

3、书写、张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大、小字报、标语、漫画的。

4、呼喊反动口号的。

5、策划组织煽动旨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游行、集会的。

6、策划组织反动社团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 关于学生偷窃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偷窃价值在100---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偷窃价值在200---300元(含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窃价值在300元以上,但还够不上偷窃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偷窃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打架行为的处理,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因偶发矛盾引发的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校内校外人员结伙打架的、持械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的、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未参与打架、在场目击者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参与流氓活动,在校外寻衅滋事,情节恶劣,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1、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 2、侮辱、殴打教师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因打架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关于学生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敲诈勒索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价值在100---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敲诈勒索价值在200---300元(含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敲诈勒索价值在300元以上,但还够不上敲诈勒索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擅自调换宿舍、床位,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大声喧哗、起哄及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玩牌、吸烟、酗酒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和点蜡烛照明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夜不归宿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六)不按时就寝,且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将管制刀具、危险品等带入宿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教育和管理,有谩骂、殴打等不尊重宿舍管理人员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参加考试,故意不做试题或不交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关于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无故上课迟到,一周达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周达5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一个月达10次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课间在教室打闹,经老师批评教育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讲,有大声喧哗、起哄、顶撞老师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不遵守自习课纪律,有擅自离开教室、在教室讲话、吵闹,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经老师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关于学生不良学习习惯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业,经老师多次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多次不交作业,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关于学生无故旷课行为的处理,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期间连续旷课七十二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连续旷课四十学时,或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七十二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算)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连续旷课二十四学时,或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四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算)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擅自离校,旷课一天以上,或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二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算)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关于学生破坏公共财物的处理,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学生无意中损坏公共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原物新品的现价赔偿,不做纪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原物新品的现价赔偿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按原物新品的现价赔偿外,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挪用或搬走公共教室桌椅的,以故意破坏公物论处。

(四)乱涂乱刻乱画墙壁和课桌,采摘校园内花草,践踏草坪的,以故意破坏公物论处。

第十九条 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有翻围墙擅自离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观看、传播黄色、淫秽录像、书籍或其他淫秽物品的,上黄色网站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赌博、吸烟、酗酒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进营业性舞厅、酒吧、音乐茶座、网吧、游戏机室等不适宜学生涉足的场所,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使用手机、小灵通、MP3MP4等通讯工具、娱乐工具,经教育不改的,除没收上述工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产生一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消除影响;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七)在校园内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八)不服老师教育,顶撞、辱骂甚至殴打教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组织小团体,拉帮结派,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异性学生交往不正常,被认定为谈恋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实施和撤销

第二十条 处分的实施

(一)在各年级处分管德育的主任和班主任共同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由各年级处提出对学生处分意见。

(二)政教处对各年级处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会同各年级处公布处理结果。

(三)涉及年级之间的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年级处协同调查违纪事实,并共同提出对学生处分意见,报政教处审查、核实后,由政教处会同各年级处公布处理结果。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审核公布;开除学籍处分由政教处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撤销

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后,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违纪的错误和造成不良后果,积极改正了错误或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及时或提前撤销其处分。

(一)撤销处分的时间:学生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一学期,受到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后,可提出撤销处分书面申请;学生在毕业前也可提出撤销书面申请。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可撤销。

(二)撤销处分的程序:学生提出撤销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年级处和政教处审核,由政教处会同相关年级处公布撤销处分结果。

(三)申请提前撤销处分的要求: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学习有明显进步,能得到班级绝大多数同学和课任老师、班主任的肯定;在重大比赛中能积极参与,活动较好名次,为学校和班级争光,可以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11日起实行。

政教处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