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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秋季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秋季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9/15 8:02:32 | 5265次浏览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秋季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秋季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9月18日至9月29日。请在报名期内的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登录时间如有调整以网站通知为准)。
  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前往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10月11日至13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现场确认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电话:82880069。金坛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咨询电话:82881007。
 现场确认结束后,另行发布体检公告,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届时见金坛教育信息网。
二、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认定人员需按认定申请的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未申报者无法认定。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区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金坛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金坛(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社保缴费证明)。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必须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具体要求见金坛教育信息网)。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师学历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中等师范学历可以申请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所获学历应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必须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以免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
四、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后自动生成,一式2份,正反打印)。
  (二)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尺寸为33MM(宽)×48MM(高)。照片下面必须印有本人身份证号码。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另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人事关系所在当地申请的需另提供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异,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五)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鉴定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证明时应写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六)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 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 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 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 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 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原件)。
  6. 1999年之前(不含)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八)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一件一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五、网上报名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全国统考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其他申请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请协议。
  (二)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认定机构与确认点(认定机构必须选择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相对应的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信息请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org.cn查询),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未参加全国统考的申报人员(只限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申请对应教师资格)注册时,先选择申请的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和任教学科(暂不受理“小学全科”学科申请),再依次选择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填写身份信息。。
  (三)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四)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
  (五)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完成注册!”的提示。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密码找回邮箱等信息。随即点击“登录系统”按钮,进入申请人登录页面进行登录,获取报名号并查看您的注册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六)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申请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修改。
  (七)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请系统,打印出申请表。
  注意:选用PDF格式导出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纸质申请表内容和网上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申请人在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在第4页备注栏内注明自己过去取得的教师资格的种类、证书号和取得时间。申请表封面和第3页不得手填、涂改。
  (八) 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org.cn),在“教师资格”专题页面“资料下载”栏目中,可下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包括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照片粘贴页等。
  六、其他
  (一)师范类毕业生或已受聘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我区认定机构受理期限内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1.师范类毕业生已在相应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实习满一学期并鉴定合格;已受聘特殊教育学校相应岗位人员应与特殊教育学校签有正式聘用合同(非事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并已在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具有良好的道德表现
  2.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
  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具体测试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该测试只安排在上半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免于测试。
  4.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测试工作由省语委办安排)。对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作等级要求。
  5. 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请咨询当地认定机构)。
  (二)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我区教育局将通过金坛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 ) “公告公示”栏公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信息,请在我区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及时关注,不再另行告知。
  (三)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作者: 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