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金沙高级中学章程
作者: 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3/5/3 12:04:07 | 7719次浏览
金坛市金沙高级中学章程
(二○一一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实施《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全面推进我校的依法治校方略,确保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学校的“三个文明”建设,更好地培养更多的优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校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一所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校位于金坛市滨湖新城金坛大道188号。学校占地20万平方米,根据投资方与市教育局签署的《办学协议书》,由东南大学按20轨60班办学规模设计,学校规划建筑面积为10.
学校的主体投资方金坛市盛天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后,适当提取回报。学校的主体投资方将根据学校发展的情况,由学校董事会决定是否追加对学校的投入及资金数额。
学校对投资方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终生发展、服务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办学指导思想。以学生为主体,对学生全体负责、全面负责、全程负责。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创造、学会服务,培养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具有合作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学校执行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级中学三年制学制和课程标准,严格执行江苏省《学校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模式。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学校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五条 学校为全寄宿制学校。确立的办学理念是:办“现代化设施设备,示范校教学质量,平民化收费标准”的人民满意、对百姓负责任的学校;办学目标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教育教学现代化;打造精良的师资队伍;以最新的教育理念,一流的办学质量,办成“精细化、人文化管理,分层教学、艺术教学为特色”的省内外有知名度的民办中学。
近期内,创造条件将“艺术教育做强、文化教学做精、中外合作办学做大”,向“更加规范、更高质量、更具特色”方向迈进,在较短的时间内晋升为江苏省四星级普通高中[2008年1月已高标准晋升为省三星级普通高中]。
遵照法律、法规,学校有以下职能:
(一)接受登记注册的市民政部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领导和指导;
(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收取费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给学校捐赠和政府财政投入;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规定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按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合格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积极配合社会、家庭,努力拓宽对学生的教育渠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立德、笃学、惜时、有恒”;校风为“志远业精”;教风为“严谨认真”;学风为“勤学善思”。
第七条 本校是由创办于
第二章 董 事 会
第八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由金坛市盛天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聘任的董事长、董事共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长由学校投资主体人委派;
董事由投资股东或其代表、学校校长、学校书记、学校副校长或学校教职工直选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学校监事会总监和向社会聘任的与学校投资、管理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贤达或教育专家出任的独立董事共同担任;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若现任董事因故不能任满现届,可补选新任董事任满现届。董事长、董事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学校董事会采用定期例会制议事。每月由董事长召集议事一次,议事地点由董事长选定,并由董事长本人或其委托人通知各位董事。董事长拥有临时动议召开董事会的权利;若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动议,董事长须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并接受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
(四)筹集足够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预、决算,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会同教育局考核录用的教职工享有公办教师身份和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董事会议事采用票决制。董事长、董事一人一票。原则: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在学校内设校行政和监事会两个独立机构。校行政和监事会分别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一律以书面的形式分别下发学校校行政、监事会执行,同时,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行 政 管 理
第一节 学校校长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董事会共同选聘,并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长对学校董事会负责。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或以上职称,十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校长全权负责。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按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学校全面改革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工作。拟定并实施学校的学期、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拟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并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和实施奖惩;
(四)组织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每学年度向董事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递交一次述职报告,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须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会同监事会考察后,报学校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报教育局备案。学校副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负责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校党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校党组织。党组织全称为“中共金坛市金沙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书记、副书记、组织、纪检、宣传委员组成。支部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组织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严格把关。并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内设计机构为: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含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校长提名,党组织、校监事会考察,报学校董事会批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办理聘任手续。
学校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为:各职能部门待办事项报校长室,在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校长批阅下传执行;重大事项由校长报董事会研究、批阅,再层层下传执行。
学校职能部门办事一律用书面对话形式上传下达。
办公室在校长室、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宣传、文秘、档案、计划、统计、人事、职评、纪检、监察、信访、接待、考勤考核、校车管理等;董事会、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教处在校长室、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职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自我管理教育、班主任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定期召开学生会、学生家长会、主持升旗仪式、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团委工作等;董事会、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处在校长室、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教学、教科研工作。主要职责:招生,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学科竞赛,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日常教学管理;教师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管理;教材的征订、校本教材的编撰、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等;董事会、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职责:后勤保障、校产校具管理、财务的预决算及执行、基建、日常维修、保险及理赔、学校卫生等;董事会、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总务处下设会计室。会计室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按规定管理学校帐目,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校长报告财务状况,以便校长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有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等形式。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讨论并贯彻执行学校周、月、学期、年度计划及学校远景规划。
学校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各职能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均须参加。学校监事会总监列席校行政会议。学校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会议每周一次。
学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是学校临时或突发紧急事务的商议机构。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参加,办公室主任和监事会总监列席校会议。会议按工作需要由校长不定期召集,重点解决学校阶段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学校改革的重大议题,并形成决议。
第四章 监 事 会 管 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监事会设总监1名,监事3-6人。监事可从本单位德高望重,处事有公心的教职工中产生,亦可由有关单位推荐具有中学高级职称,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现任校长、书记、副校长及各处室主任、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学校监事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监事会在学校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校校行政执行有关普通高级中学的学制和课程计划,确保学校开足开好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应修全部课程。
(二)对学校校长、主任等违反学校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依据董事会的决议,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三)监督学校行政执行学校《章程》的过程性情况,时刻警言校行政以“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利益高于一切”为办事准则,纠正学校行政人员不符合教师身份和学校利益的行为,制止学校教职工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展开。
(四)总监列席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监事全程参与学校管理,并在监管过程中对校行政、中层干部、全体教职工进行过程性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作为学校董事会聘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学校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学校收支帐目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教代会作通报,同时交董事会。
(六)广泛听取全体教职工有关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经监事会会议讨论一致,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不断完善学校各项制度、设施设备等。同时,监督校行政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七)遇有学校管理中出现的偶发性的重大事故,有权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及时妥善处理。
(八)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是学校总监、监事实施职权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会议每月定期举行(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建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采用一人一票票决制。原则: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监事会向董事会报告事项,以书面报告为准,书面报告上应注明该事项在监事会上表决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总监、监事日常工作主要形式为:
(一)在不同的有代表性的范围进行民主测评。
(二)定期、不定期召开部分教职工座谈或沙龙或讨论会,兼听各方面的意见。
(三)定期、不定期发放书面问卷调查表,汇总并推断结论。
(四)设立监事会意见箱和热线电话,倾听教职工的呼声。
(五)作专题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加强日常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制订教学计划和组织征订教材,实施教学,并进行教学方法与策略的改革,并按寄宿制学校特点开展第二课堂教学实践。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研组和年级组是两套并列的校内教师基本活动组织。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名,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指导各年级备课组开展正常教学研究活动,寻找适合我校学生素质快速推进的“大统一、小差异”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完成各项规定的教学任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部,作为各年级管理的组织。年级部设组长1名,与教务处、政教处蹲点年级的主任或副主任,共同组成年级部的领导小组,进行针对本年级师生的管理研究,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主要目标,组织师生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即家长学校),成员由不同层面的学生家长组成,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及时对广大教工在教育教学中的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与要求,协助学校加强常规管理,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暂由校长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为校级领导、市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具备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学术委员会对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业务进行针对性、过程性考核;在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研究作用,并负责领导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推荐小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协调工作、承担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所在班级遇有重大事项应向年级部汇报,由年级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分管校长、校长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江苏省常州市教学常规》,严格按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组织、管理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学生的竞赛活动和学业水平考查、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和学生家长评价等方式,由学术委员会汇总形成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并建立教师个人成长档案。
第六章 总 务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服务育人,讲求实效。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学校董事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同时,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一)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票据必须由三人以上签字方可入账。
(二)确保学校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按时、足额按《津贴发放制度》、《奖励制度》等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保证教职工年收入不低于公办学校同级同类的水平。
第四十二条 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台帐,加强校产管理。
第七章 民 主 管 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一)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的事项;
(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招生收费政策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监督学校的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不挪作他用。同时,审议投资人收取的合理回报;
(三)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津贴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报董事会审批;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校工会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工会委员会可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副校级与中层管理人员,做好每年中层管理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策略。
董事会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向董事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合理的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全面监督,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动终止时,应在学校党支部、工会的监督下,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
(一)按规定退清受教育者的学费、代办费等费用,妥善安置好在籍学生;
(二)按规定发放教职工的应发工资、福利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教 职 工 管 理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受聘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中学”任职资格。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稳中有动,略有储备。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在任何场合均能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和荣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坚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教师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才能在相应的岗位任职。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应努力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一致的岗位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并纳入成长档案,作为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或由学校推荐到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聘约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按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但解聘数不得超过当年在职教职工总数的4%;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因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教职工道德规范,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情节严重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
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校内教职工聘用争议调解小组申诉,或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方法》逐级上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退休协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九章 学 生 管 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凡被学校录取或按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按规定管理在籍学生学籍和学生档案。
学校为学生提供安全、完善的教学、生活、体育设施,满足学生发展需要,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法规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的努力方向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可参加学校的合法学生团体,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设团委。团委是学校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机构,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师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在学生中设学生会。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分存有异议,可向校内申诉委员会申诉,或逐级向上申诉。
学校无条件地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制定,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向社会公告并实施。修改章程仍按上述程序执行。章程修改即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对学校实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