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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职工工作奖罚暂行条例
食堂职工工作奖罚暂行条例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4 10:57:31 | 11548次浏览

常州市金坛区金沙高级中学食堂职工工作奖罚暂行条例

一、职工道德品质方面

1、食堂购进的物品原则上不对外出售,未经食堂办公室同意便从食堂随意取走物品者,不管物品是否付款,均作偷窃认处。

2、对偷窃食堂物品行为者,将以一罚十,并对检举者实行奖励,对情节严重者报校长室处理。将营业款占为己有者,将以一罚百,并报校长室处理。

3、在开饭营业期间,职工必须佩戴工号,违者每次扣效益奖1元。

4、教师享有的“优惠菜”(八折)必须由专人出售,违者每次扣奖金20元。若非专人向亲属、教师、学生出售超过五折优惠的菜,除补足菜价外,每次罚款50元。是被学生举报的,将对举报学生进行奖励。

5、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者,将以一罚十,且备案报校长室。

6、对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进行处罚,并报校长室处理。

7、对非正常用餐者,每人次罚款10元,对非正常品菜者,每人次罚款5元。

8、对结帮,消极怠工,散布消极观点而影响他人工作积极性者,先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临时工辞退,正式工待岗。

二、职工出勤方面

1、职工有事必须向领导请假,否则作旷工认处。班长最多准假半天,主管食堂总务主任最多准假3天,3天以上必须到校长室请假。

2、对于事假、病假、月累计1天扣20元,2天每天扣25元,3天开始每天扣30元(重病、大事、特殊情况另行处理)。旷工按事假的1.5倍扣除。

3、职工上班迟到或早退10-15分钟,每次扣2元;15-30分钟,每次扣3元;30-60分钟,每次扣5元。厨师因迟到或早退未能烧菜的,每次另扣2元;职工未能开饭的每次另扣2元。

4、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均不得无故离岗外出,违者每次扣5元。

三、工作职责方面

1、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先对其做好解释和教育工作,仍不服从者报校长室处理。

2、勤杂人员应认真细致地理好菜、洗好菜、切好菜,保证菜的操作卫生,对于菜理不干净或洗不干净,每人次罚款5元,包括其他人员若因不讲究卫生而产生不良后果者,每人次罚款5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3、因服务态度差,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5-10元。

4、因严重缺乏工作的责任心,使得一些该做好的工作未能做好,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20-100元,作公开批评,报校长室处理。

四、其他方面

1、对食堂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分,每月的得分与效益部分挂钩。

2、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工作表现量化的基础分,每人每月为100分(即工作表现系数为1)。上述条例中累计每处罚1元,量化分则扣1分。整年度各月的累计得分将直接反映其全年的工作表现情况。

3、在食堂平时工作中,能主动关心食堂利益,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将视成绩或贡献大小给予量化评化奖励以及物质奖励。

4、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