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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各项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10:26:46 | 5008次浏览

常州市金坛区金沙高级中学

关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重要措施。为了优化育人环境,促使学生接触工农,认识社会,了解乡情国情,增强学生热爱家乡,振兴中华的责任感,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道德品质,根据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学开展社会实践教育的试行意见》,制定“关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1.社会实践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学生进行社会活动和社会生产劳动的两个方面。高中以军训、社会调查、科学考察、工农业生产和商业劳动为主。

2.开展社会活动的时间为:每学年高中两周。可以分散进行或集体安排。高中作为必修课,列人教育教学计划。

3.社会活动与学科教学活动相结合,社会生产劳动结合劳动技术课进行。可以安排在有关学科的教学时数内,也可利用班、团活动、寒暑假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中进行。

4.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负责领导,由政教处、团委组织实施。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建立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基地。

5.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情况是思想品德考核和评选三好学生的条件之一。每次活动结束后,由组织者会同班主任和有关人员,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鉴定,进行考核,评定成绩。活动表现和成绩应在学生评语中有所反映。考核分优、良、中、差四等,差为不及格。

6.每学年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中学生社会活动登记表》,毕业时由班主任结合学生三年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语,列入学生档案。作为高等院校或用人单位择优录取()学生的依据之一。

7.学生都必须按学校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活动,自觉接受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并写好调查报告或心得笔记。

8.各班级、团支部要把社会实践活动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的条件之一。

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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