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学生管理及附则
学校章程——学生管理及附则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10:02:47 | 5297次浏览
第九章 学 生 管 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凡被学校录取或按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按规定管理在籍学生学籍和学生档案。
学校为学生提供安全、完善的教学、生活、体育设施,满足学生发展需要,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法规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的努力方向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可参加学校的合法学生团体,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设团委。团委是学校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机构,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师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在学生中设学生会。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分存有异议,可向校内申诉委员会申诉,或逐级向上申诉。
学校无条件地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制定,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向社会公告并实施。修改章程仍按上述程序执行。章程修改即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对学校实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