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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教职工管理
学校章程——教职工管理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10:01:53 | 4506次浏览

第八章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受聘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中学”任职资格。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稳中有动,略有储备。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在任何场合均能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和荣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坚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教师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才能在相应的岗位任职。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应努力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一致的岗位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并纳入成长档案,作为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或由学校推荐到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聘约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按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但解聘数不得超过当年在职教职工总数的4%;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因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教职工道德规范,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情节严重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

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校内教职工聘用争议调解小组申诉,或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方法》逐级上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退休协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