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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民主管理
学校章程——民主管理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10:00:50 | 5014次浏览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一)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的事项;

(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招生收费政策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监督学校的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不挪作他用。同时,审议投资人收取的合理回报;

(三)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津贴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报董事会审批;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校工会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工会委员会可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副校级与中层管理人员,做好每年中层管理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策略。

董事会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向董事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合理的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全面监督,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动终止时,应在学校党支部、工会的监督下,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

(一)按规定退清受教育者的学费、代办费等费用,妥善安置好在籍学生;

(二)按规定发放教职工的应发工资、福利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