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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9:59:14 | 5440次浏览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加强日常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制订教学计划和组织征订教材,实施教学,并进行教学方法与策略的改革,并按寄宿制学校特点开展第二课堂教学实践。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研组和年级组是两套并列的校内教师基本活动组织。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名,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指导各年级备课组开展正常教学研究活动,寻找适合我校学生素质快速推进的“大统一、小差异”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完成各项规定的教学任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部,作为各年级管理的组织。年级部设组长1名,与教务处、政教处蹲点年级的主任或副主任,共同组成年级部的领导小组,进行针对本年级师生的管理研究,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主要目标,组织师生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即家长学校),成员由不同层面的学生家长组成,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及时对广大教工在教育教学中的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与要求,协助学校加强常规管理,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暂由校长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为校级领导、市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具备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学术委员会对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业务进行针对性、过程性考核;在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研究作用,并负责领导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推荐小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协调工作、承担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所在班级遇有重大事项应向年级部汇报,由年级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分管校长、校长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江苏省常州市教学常规》,严格按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组织、管理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学生的竞赛活动和学业水平考查、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和学生家长评价等方式,由学术委员会汇总形成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并建立教师个人成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