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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监事会管理
学校章程——监事会管理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9:58:10 | 9190次浏览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学校监事会设总监1名,监事3-6人。监事可从本单位德高望重,处事有公心的教职工中产生,亦可由有关单位推荐具有中学高级职称,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现任校长、书记、副校长及各处室主任、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学校监事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监事会在学校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校校行政执行有关普通高级中学的学制和课程计划,确保学校开足开好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应修全部课程。

(二)对学校校长、主任等违反学校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依据董事会的决议,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三)监督学校行政执行学校《章程》的过程性情况,时刻警言校行政以“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利益高于一切”为办事准则,纠正学校行政人员不符合教师身份和学校利益的行为,制止学校教职工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展开。

(四)总监列席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监事全程参与学校管理,并在监管过程中对校行政、中层干部、全体教职工进行过程性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作为学校董事会聘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学校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学校收支帐目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教代会作通报,同时交董事会。

(六)广泛听取全体教职工有关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经监事会会议讨论一致,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不断完善学校各项制度、设施设备等。同时,监督校行政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七)遇有学校管理中出现的偶发性的重大事故,有权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及时妥善处理。

(八)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是学校总监、监事实施职权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会议每月定期举行(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建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采用一人一票票决制。原则: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监事会向董事会报告事项,以书面报告为准,书面报告上应注明该事项在监事会上表决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总监、监事日常工作主要形式为:

(一)在不同的有代表性的范围进行民主测评。

(二)定期、不定期召开部分教职工座谈或沙龙或讨论会,兼听各方面的意见。

(三)定期、不定期发放书面问卷调查表,汇总并推断结论。

(四)设立监事会意见箱和热线电话,倾听教职工的呼声。

(五)作专题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