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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董事会
学校章程——董事会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3/13 9:56:05 | 5355次浏览

第二章

第八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由金坛市盛天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聘任的董事长、董事共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长由学校投资主体人委派;

董事由投资股东或其代表、学校校长、学校书记、学校副校长或学校教职工直选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学校监事会总监和向社会聘任的与学校投资、管理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贤达或教育专家出任的独立董事共同担任;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若现任董事因故不能任满现届,可补选新任董事任满现届。董事长、董事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学校董事会采用定期例会制议事。每月由董事长召集议事一次,议事地点由董事长选定,并由董事长本人或其委托人通知各位董事。董事长拥有临时动议召开董事会的权利;若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动议,董事长须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并接受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

(四)筹集足够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预、决算,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会同教育局考核录用的教职工享有公办教师身份和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董事会议事采用票决制。董事长、董事一人一票。原则: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在学校内设校行政和监事会两个独立机构。校行政和监事会分别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一律以书面的形式分别下发学校校行政、监事会执行,同时,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