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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 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6/2 9:03:30 | 6400次浏览

关于开展 2016 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 66号)、《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中央办公室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切实落实公共场所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措施,省市卫计委等 10 部门决定联合开展 2016 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 2016 年常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

2016531

2016 年常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切实落实公共场所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措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也对各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既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工作职责,更是对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 2016 年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各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促进公众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支持。

三、职责分工

爱卫办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学校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公安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网吧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共体育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各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星级宾馆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墙报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墙报工作。

四、相关规定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1 .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2 .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3 .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4 .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5 .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7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8 .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9 .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10 .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下列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1 .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

2 .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3 .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三)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3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4 .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5 .设置醒目的标志;

6 .配置烟灰缸(盒);

7 .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四)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省爱卫办统一规定(见《江苏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

(六)对违反控烟规定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控烟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控烟制度建立情况。

(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措施执行情况。

(三)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设置情况。

(四)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

六、序时进度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分 2 个阶段开展:

(一) 2016 5 25 日前 ,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集中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并将附表 3 填报给各市爱卫办进行汇总;

(二) 2016 11 30 日前 ,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附表 3 填报给各市爱卫办进行汇总。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场所负责人控烟主体责任,确保控烟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禁烟规定、吸烟及二手烟的危害等专题知识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为今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长效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八、联络人员

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主任科员:修先场,电话: 85682575 (传真)、手机: 13222593050 ,邮箱:。 zawblZ16 @ 126 . co 坦;

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副主任科员:华汉林,电话: 85681360 、手机: 15106110999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凌亚茂,手机: 13775286220 ;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王浩,电话: 856821 19 、手机: 18912316066 ;

市文广新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一大队大队长:周俊,电话: 86985715 、手机: 18906118525 ;

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主任科员:丁树俊,电话: 85683015 、手机: 13775283907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餐饮监管处科员:黄宏伟,电话: 86620673 、手机: 1 8861144451 ;

市旅游局旅游协会副秘书长:戴光宇,电话: 861 88659 、手

机: 13951234119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处长:舒泉源,电话: 85685817 、手机: 15961171568 .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表

检查内容

结果判定

备注

1.是否建立控烟管理制度

是□ 否□

2.是否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是□ 否□

3.是否对场所内从业人员进行控烟知识的培训(培训记录、课件或试卷等)

是□ 否□

4.是否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设置烟具

是□ 否□

5.是否设置室外吸烟区

是□ 否□

6.室外吸烟区是否设置有明显标识

是□ 否□

7.室外吸烟区是否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是□ 否□

8.是否设置自动售烟机

是□ 否□

9.场所内是否开展各种形式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是□ 否□

10.是否配备控烟劝阻员

是□ 否□

11.监督检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场所内有人吸烟

是□ 否□

12.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发现烟蒂

是□ 否□

学校: 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