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3/1 15:37:29 | 10587次浏览
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市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市委教育工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常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委教育工委、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分别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各地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负重要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分别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贯彻落实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制定完善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坚持教育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课堂教学管理,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制度,落实学校思想政治课的重点建设地位,落实教育部课程标准,落实教师配备、专项经费等保障条件。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建立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制度机制。
(三)贯彻落实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完善宣传思想阵地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度,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组织宣传部门审批。强化市教育系统各类媒体政治责任,坚持党管媒体原则,牢牢坚守媒体的党性原则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市教育系统各类媒体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重要稿件审稿制度,进一步规范新闻传播秩序。
(四)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舆情分析管控和网络热点引导。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上网,提升教育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依法管网制网,加大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师生自媒体管理,坚持新媒体、自媒体申请备案制度,落实教育网络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和用网责任制度,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及时更新互联网设备和技术,扩大监管领域,加强对境外反动网站的技术封堵,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五)贯彻落实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强化外事纪律,完善审批监管。有效防范和抵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利用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项目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严禁合作开展涉及敏感问题和重要资源信息的项目,有重点地加强涉外科研项目保密审查。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严厉制止各种非法出版物、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校内传播渗透。
(六)贯彻落实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制定完善各类社团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社团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施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把握好学生社会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七)贯彻落实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加强校园反邪教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特别对外籍教师要明确严禁校园传教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贯彻落实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部署,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教育,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从优秀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建立完善教师资格退出机制,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建立健全教育、宣传、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九)贯彻落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责任。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调查研究制度,加强意识形态风险评估,及时排查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组织落实监控和管控措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十)贯彻落实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一意孤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意识形态领域违法信息的清理整治力度,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经费保障的责任。将本地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贯彻落实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作为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事件亲自处理。
(二)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实际,对本地本单位党组织部署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责任分解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管理。营造氛围、提供保障,组织下属单位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带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四)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回应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切实解决广大党员、干部、师生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共识,维护稳定。
(五)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执纪监督,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六条 市教育局、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党政同责”原则,与党组织书记一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抓好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二)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三)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经费支持和人员配备、办公活动场所等条件保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分管工作之中,带头抓好分管领域、分管单位和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加强对分管单位和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指出纠正,督促落实整改。
(三)加强对分管单位和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
第八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市委教育工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教育工委宣传处,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处处长兼任。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可参照市委教育工委做法成立相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宣传处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市委教育工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全市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
第十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标准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切实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强化基层党组织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把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纳入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课教育内容。市委教育工委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向市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和风险点排查及监控管控情况,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书记抓党建工作和年度述职述廉述法述党建的重要内容。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市委教育工委、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市委教育工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对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二)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行政负责人履行重要责任人职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情况。
(三)选优配强本单位宣传干部、新闻报道通讯员,及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要把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必须查清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各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本地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媒体等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十一)对本单位引进外籍教师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的。
(十二)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