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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共产党员的修养五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9/9 9:20:18 | 4288次浏览

新时期共产党员的修养五

谈诚信

何谓诚信?诚信就是诚实、守信。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说: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讲诚实、守信用,是人之为人的首要品格,也是一个政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品格。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克服各种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就在于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能够始终以一颗赤诚之心,努力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赢得人民的信赖和爱戴,并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不断获得前进的动力。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中国人民的先锋、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一员,内诚于心、外信于民,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率先垂范、身体力行。

诚信是一种美德。古往今来,哲人先贤留下了无数关于诚信的嘉言警语,也涌现了如“查道摘枣留钱”、“范式千里赴约”等关于诚信的佳话美谈。这些嘉言美谈,都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诚信是道德之本,做人之本。时代不断赋予诚信以新的内涵,使之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散发出更加迷人的光辉。做事先做人,做人必诚信,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保有诚实守信之美德,做诚实守信之表率。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指出:“我们无产阶级革命家忠诚纯洁,不能欺骗自己,不能欺骗人民,也不能欺骗古人。这是我们共产党员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点。”坚持真理、实事求是、讲诚实、守信用,应是共产党员的本色。

诚信是一种力量。“言必信、行必果”、“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表里如一、说到做到,这是诚信的本义,也是诚信的力量。人民判定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信赖,是否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不光看这个政党提出的政治主张,更要看其能否真正把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落到实处。杨善洲的人格魅力、榜样力量,就来自他几十年如一日,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忠诚正直、言行一致,坚持说老实话、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认真践行入党时的庄严承诺,“只要生命不结束,为人民服务就不停止。”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党员干部轻诺寡信,见利忘义。他们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文过饰非,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政绩工程”、玩“数字游戏”,这些人的行止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党的形象,销蚀着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必须予以及时彻底的矫治。“实事求是光荣,弄虚作假可耻”,应是共产党员的共识。

诚信是一种责任。“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人生在世,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对亲友、对社会、对国家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其中,诚实守信是基本也是最紧要的道义责任。讲诚实、守信用、勇担责,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体现。因此,每个党员干部都有责任以诚信为本,以诚信为荣,将做人的原则内化为做事的准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不负人民的殷殷期待。“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应是每个共产党员的追求。

诚信无言,力量巨大。有了它,人格的力量将更加强大;有了它,社会进步的跫音将更加铿锵有力;有了它,我们党的事业将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谈守法

“遵纪守法”这个词,差不多人人都能脱口而出,党员干部就更不用说了。可这话,却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西谚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的确,法律不过是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及公平正义的最基本的规范,是底线。那为什么说,党员干部要遵从这“最低的道德要求”,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守法,就是严格遵从法律规则,不做法律禁止的事。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观念主导了几千年,潜移默化,深入骨髓。法治理念对国人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规模构建,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要让法治理念真正深入人心,让法律制度触及、作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各个领域,让守法成为人的自觉行动,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物质极大丰富,人的自由度加大,各种诱惑增多,社会道德滑坡,使许多人常常处于权与法、钱与法、色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纠结之中。一旦监督不到位,拥有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很容易处于缺少制约的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倘若其不注重个人修养及自律,就很容易变得狂妄自大、专横跋扈、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身试法。所以,对党员干部来说,守法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考验;不仅是一种自律,也是一种“自卫”。守住法律的底线,并不仅仅意味着你在履行一个公民、一名党员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你守住了做人的基本良知、做党员的基本要求,守护了他人及自己的基本权利。

现实中,有一种现象值得警惕:有些党员干部,并非不知法不懂法,但却口是心非,知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在台上,他们讲起党纪国法来头头是道;暗地里,却干着违法乱纪的勾当,肆无忌惮且心存侥幸。多行不义必自毙。近些年,随着法治建设推进和反腐力度加大,不少有过贡献、身居高位的违法乱纪者,也没能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却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精髓。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入宪。在依法治国的步伐稳健向前的今天,每一个党员对法律的知与行,无疑将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决定性影响。“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的这一重要论断,值得每个党员牢记。

在当下,提升认知,知行合一,是党员履行党章所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义务的关键所在,也是增强党性修养、做新时期合格党员的内在要求。

谈批评

善意的批评使人进步,认真的反省促人提高。谈批评,包括批评与自我批评两个方面。批评,是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自我批评,是以自我为对象,对自身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查找和剖析。中国的古人提倡“闻过则喜”,懂得“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西谚亦云:“批评如同你忠实的门警,你若把它一脚踢开,你的一切就会被错误偷尽。”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被实践证明为解决党内矛盾的有效方法。早在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同志就形象地说:“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积满了灰尘;脸是应该经常洗的,不洗也就会灰尘满面。我们同志的思想,我们党的工作,也会沾染灰尘的,也应该打扫和洗涤。”这个话,放到今天仍没有过时。

宁波市委原书记许运鸿因腐败受刑,他在忏悔书中说道:正是由于没有正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致使独断专行、贪欲萌生。大量的“反面教材”反复验证一个道理:许多干部犯错误总是从量变到质变,开始往往有个缺口,但由于没有及时有效的批评,任其所以,日积月累,最后铸成大错。

然而,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环节,当前仍存在一些不良倾向。

有的不敢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他们思想深处,批评上级怕打击报复、穿了“小鞋”;批评同级怕疏远孤立、伤了和气;批评下级怕影响人缘、丢了选票;自我批评又怕妄自菲薄、扫了面子……在他们眼中,批评与自我批评,就像“烫手的山芋”,看着熏人,用起来伤人,能不碰就别碰。

有的不愿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一些地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往往是批评工作业务上的问题多,批评思想作风上的问题少;对一般现象的批评多,对具体问题的批评少;搞浮光掠影的批评多,能直击要害的批评少……甚至“自我批评谈情况,相互批评谈希望”、“表扬和自我表扬相结合”。总之,多栽花、少栽刺。在他们手中,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只能高高地拿起、轻轻地放下。

无论不敢还是不愿,都反映出人们讲私情不讲党性,讲关系不讲原则,回避矛盾,一团和气,是非不分。说到底,是个“私”字在作怪。“心底无私天地宽”,只有无私,才能无畏,才能正视自己身上的毛病,才能勇于指出别人的不足,揭露矛盾,解决问题。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我们党找到了一条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正确方法: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了一个正确公式:团结—批评—团结;遵循了一个坚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必须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既严肃认真,又心平气和;既坚持原则,又讲究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不就事论事;既充分敞开思想,又不泛泛而论,达到自我批评诚恳、相互批评中肯的效果。

以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需要进一步提起神、动真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