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金沙高级中学法制报告会讲稿
“与法同行,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13 8:34:38 | 5923次浏览
“与法同行,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在金坛市金沙高级中学法制报告会上的讲稿
金坛市剑群律师事务所 杨贞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案例,结合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因此,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泡网吧等许多问题近年来又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国年均发案数达150多万件,其中70%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为,每年有15至20万件是未成年人所犯的如凶杀、抢劫、强奸等犯罪案件.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无知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几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一下介绍:
丁某:15岁、刘某:19岁、张某:15岁、关某:14岁。
2011年3月起,上列几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2000余元。
丁某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参与抢劫5次,关某某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四人全部用于吃喝花用用光。
丁某等四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丁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关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
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里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丁某等四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纠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四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在校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在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枪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如今发生在校园内的敲诈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敲诈和抢劫比较相似。下面我介绍关于敲诈方面的案件和相关法律知识。所谓校园敲诈,就是在学生群体中处于强势者对处于弱势者采取胁迫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
案例二、沉迷网吧缺钱花,敲诈同学进监狱
例1、王某年仅16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次,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王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的五十元钱给了王某,以后王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王某还用同样方法向其他四、五位同学要钱,共计2000余元,最后一次,王某逼方某拿二百元,方某不给,王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扬言要打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王某手中,否则就叫人来打死他。为此方某不敢上学,其父亲问及原因,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王某后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王某为进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以不给钱就打死方某的方法,威胁方某交出财物,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他的行为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同学。所以,同学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和谐相处,不能为了一点小利而敲诈勒索同学。
例2:
某中学一位初二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同学一次索要人民币500元,低年级同学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在遭到殴打与强行搜身后,被逼无奈之下只好写了欠条。事发后,司法机关凭着这张欠条,以抢劫罪对这名初二年级的学生判了刑。至此,他才如梦初醒,痛苦流涕地说:“我本来只是闹着玩的,谁知道犯了这么大的罪。”
从刚才的两个案例,同学们能够分辨出为什么两个案件的罪名不一致吗?
下面的案例,同学们看看构成了什么罪名呢?
案例1:张某、刘某经过某村,对村长说:你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是哥们,如果不缴纳赔偿费,就叫黑社会收视你儿子。村长因此交付了3000元赔偿费。张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敲诈勒索罪)
案例2: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2000元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中,行为人仅仅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产生恐惧心理的主因是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要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
案例之三: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盗窃案。
邱某,22岁,个体户。武某,17岁,高中学生。贺某,14岁,初中学生。刘某,14岁,初中学生。2008年5月的一天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武某对贺某说:“有个地方很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去玩”。6月的一天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第二天上午,武某、贺某进入贺某爷爷家、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某拿着,加上邱某四个人到他们认为好玩的地方玩,回来后,只剩
3000元,其余均被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1000元-3000元)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起点30000元-10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300000元-50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我们去年接手的一个案子也是这种情况,非常可惜。
郑某1992年出生,因赌牌欠债较多,已经多次盗窃自家的财物变卖,都被父母花钱索回。去年7月10日上午,郑某让隔壁邻居余某(1994年10月出生,开挖掘机的)帮助其偷配了钥匙,将郑某的表哥的一台价值648000元的现代挖掘机盗走,用事先购买的发票销赃,卖了170000元。根据我们刚才分析的盗窃罪的处罚标准,这两人的罪行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们一定要分清是非,切不可盲目附和而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案例四、 在校生因小事打架而被判刑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而导致被告人李军犯下故意伤害罪的诱因竟是由课间玩耍引起。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李军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要针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的防卫才是正当防卫)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之五:触法网不思悔改 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某某,男,汉族,生于
关某某,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某某,一名初中学生,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充当痞子,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同学们:审视几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我前面讲的第一个案件,各被告人纠集一起,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作案十多起,抢劫现金万余元。其结果令人吃惊。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保某某、关某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前面讲到的案件中的不少学生,平时的表现还是不错的,但当有人要他们去犯罪时,他们几个在校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 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几个案例中,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保某某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为美好的明天好好努力。